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投保须知
本保险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在投保本公司规定的主险后方可投保本保险。
本附加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投保的主险相同。保险期限为一年。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依法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本合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本保险特点
保险面宽。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既负责被保险人的门诊治疗给付责任,还包括住院治疗给付责任。
保费低廉。按六级职业分类,每千元保险金额按基本费率计算最高的交21元,最低的交4.2元。

保险利益
在本保险的有效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A 门诊治疗。实际支出超过5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75%给付。但该项给付金额每年不能超过保险金额的20%,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15次。
B 住院治疗。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的85%给付。但该项给付每年不能超过保险金额的80%。

投保示例
某男,国家公务员投保主险后附加本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因在维修阳台时被一重物砸伤头部。自此意外事故发生三日起90日内,住院治疗花去费用3000元,出院后门诊就诊10次,花去门诊治疗费650元。他获得的保险赔偿计算办法是
(1) 门诊医疗保险金(650元-50元)×75%=450元
(2) 住院治疗保险金3000×85%=2550元
共获本公司给付本保险的医疗保险金3000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