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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投保条件
凡已投保本公司开办的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短期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参加本保险。
本保险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本保险的其他投保条件与主合同相同。
本保险的特点
本保险按不同职业类别收取保险费,每千元保险金额最高收12元,最低收3元。并有特别费率的规定。
本保险的受益人仅限于被保险人本人。
本保险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最低为1000元。
本保险作为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家庭幸福保险附加险投保,保费计算更加简便。
您可获得的保险权益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主合同所述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扣除100元的免赔额后,本公司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最高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