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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
投保须知
本保险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在投保本公司规定的主险后方可投保本保险。
本附加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投保的主险相同。 保险期限为一年。
交费方式与主险合同交费方式相同。 本合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本保险特点
保障项目特殊。即负责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或因意外伤害骨折疗伤期间的生活津贴。
保费低廉。按六个不同职业类别计收保费。每千元保险金额按基本费率计算最高交25.2元,最低交5.6元。
每日给付的津贴标准为保额的1%,即每千元保额每天给付标准为10元。
保险利益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A、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的70%乘以每天生活津贴标准计算给付生活津贴。
B、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骨折但未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下表所列骨折类别及骨折程度所对应的日数乘以每天生活津贴标准计算给付生活津贴。
投保示例
案例一:某女,投保主险后附加本保险,保险金为3000元。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50天,她获得的本保险的生活津贴共为1050元(50日×70%×每日津贴30元)。
案例二:某女,投保主险后附加本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因摔跤,造成膑骨龟裂,她获得的生活津贴计算如下:7日×50元/日=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