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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医疗保险
投保范围
投保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 被保险人数占单位总人数75%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少于8人。
本保险特点
单位投保,员工受益,化难以预计的医疗费用为固定开支,便于企业经济核算和科学管理。
交费少,保障程度高,且可根据企业经济条件选择三种不同的保障计划。
本保险可特约附加门诊医疗保险。
保险利益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可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A 住院床位费用按80%给付,但最高不得超过住院床位费用每日最高赔偿及每年最高赔偿日数。
B 住院诊疗费用按80%给付,但累计不能超过每年约定的住院诊疗费用最高赔偿限额。
C 外科手术费用。按实际外科手术费用给付。但不能超过本保险外科手术费用表规定的占每年最高赔偿限额的比例。累计给付以外科手术费用每年最高赔偿限额为限。
D 意外伤害额外赔偿。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住院,若上述A、B、C所列赔偿不足以支付其实际住院医疗费用开支时,本公司另行给付赔款,但以实际住院医疗费用开支与上述A、B、C给付的差额为限,且累计给付不能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意外伤害额外赔偿每年最高赔偿限额。
E 如特约加保门诊医疗的,被保险人还可获得的权益是: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本保险规定的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约定给付:
a 一般门诊费用按80%给付,但每次不得超过投保时选择的保障计划规定的每次最高赔偿限额,且每年累计赔偿次数以30次为限;
b 检查费用按80%给付,但每年最高赔偿限额以700元为限。
投保示例
某化工厂为全厂在职员工投保本保险并附加特约门诊医疗保险。投保时选择住院医疗保障计划一,门诊医疗计划三。投保后,甲员工25岁因患肝炎而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5天,花去住院床位费1400元,注射费、医药费、检验费、抢救费等3000元,外科手术费2000元。乙员工37岁因患感冒而门诊医治10天共花去一般诊治费360元,检验费100元。事后,单位代甲员工和乙员工到保险公司索赔。
甲员工的医疗保险金给付计算如下:
(1)住院床位费每天40元,住院35天,只能按每年最高赔偿日数30天计,计1200元按80%比例给付960元。
(2)住院治疗费给付3000元×80%=2400元
(3)手术费给付2000元
三项合计保险金给付5360元
乙员工门诊保险金计算:
(1)一般门诊费给付360元×80%=288元
(2)检验费给付100元×80%=80元
二项合计给付368元。